近年來,懷化市營商環境不斷改善,《關于營造一流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等政策相繼出臺,體制機制逐步完善,成功化解了一批多年未解決的歷史遺留問題,督促兌現了一批優商惠企政策。但作為欠發達地區的懷化,與先進地區相比仍有差距,極大制約了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嚴肅懲治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呼聲日益高漲。在此背景下,按照懷化市委要求,懷化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主動作為,制定出臺《決議》,服務懷化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決議》指出,科學精準界定懲治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具體范圍,對不兌現不落實依法依規作出的承諾、新官不理舊賬行為;抬高或變相抬高市場準入門檻,設置不合理或歧視性的準入條件等違規審批行為;通過行業協會商會或中介組織亂收費、亂攤派、亂作為等變相增加市場主體負擔行為;政務服務中推諉扯皮、敷衍塞責、久拖不決等不作為慢作為行為;強行向市場主體推銷產品或指定經銷商等插手和干預經濟活動等11個類型的違法行為“亮劍”。
《決議》要求,建立健全對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投訴舉報受理處置機制,依法依規及時懲治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加大對國家公職人員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查處力度,快查快辦快結;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對涉企案件快審快結快執,防止壓案不立、超審限辦案、裁判不公等影響司法公正行為發生;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損害營商環境犯罪案件及時審查、準確處理;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置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侵害市場主體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記者 李江 黃莎 通訊員 吳俞賢)
微信公眾號二維碼
網站APP二維碼
TOP